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57號
PCDV,108,補,185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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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蘇文宗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蘇文進 
被   告 蘇水旺 

被   告 蘇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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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