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蘇文宗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蘇文進
被 告 蘇水旺
被 告 蘇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