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56號
PCDV,108,補,1856,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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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周才強 


被   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
  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
  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
  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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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