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林益通(原姓名:林義承)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被 告 林芷茜(原姓名:林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另第
2項有關登報道歉或其他公開文字形式道歉或澄清部分,係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9,6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