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陳慶章
陳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陳豐年
訴訟代理人 陳攸婷
高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771,40
2元(即附表一94,873,314元+附表二246,839元+附表三29,409
,367元+附表四159,582元+附表五201,400,800元+附表六7,68
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