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66號
PCDV,108,簡上,66,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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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上訴人 洪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2月4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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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