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938號
PCDV,108,監宣,938,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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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李陳碧娥
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李錦山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配偶李錦山為監護宣告, 惟李錦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8 年10月21日死亡 ,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 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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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