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85號
PCDV,108,消債職聲免,8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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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應雀平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劉建顯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卓駿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基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雀平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 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 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 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 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



程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第134 條前段定有明文。準 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 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 第134 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 。
二、本件債務人前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107 年8 月10日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76 號裁定准予 開始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是以,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債務人是否 應予免責。
三、又本院前於108 年6 月24日以新北院輝民慈108 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5號函通知債務人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應否 免責乙事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凱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 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嗣全體普通債權人及債務人經本院通 知於108 年9 月18日到庭陳述意見,僅債務人及債權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 庭陳述意見,其餘債權人均未到庭。茲將債務人及各債權人 所表示之意見分述如下:
㈠債務人陳稱:其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裁定之情事,且 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故自無免責裁定之適用。然債 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之情事,為使債務人能重獲新生 ,援用消債條例第140 條第1 項但書、第141 條規定,使債 務人得以繼續清償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並於嗣後聲請 免責裁定之機會。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523,000 元,前兩年必要支出為458,616 元,是以債 務人再清償64,384元,即得聲請免責裁定等語。 ㈡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未繳款,不 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㈢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根據清算裁定 所載,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9,109元後,尚有餘額2,891 元可供償還,故依此計算出聲 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69,384元,而 69,384元經扣除本件清算程序分配款總額0 元後,尚餘69,3 84元,債務人顯已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並 請求調查債務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及法務部高額壽險 網站,以及調查債務人金流狀況及投保情形,並請債務人陳



報其聲請清算前二年間至今是否有買賣投資股票及國內外基 金,俾利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實際收入狀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及第134條規定之適用等語。
㈣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並請求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 134 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㈤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求鑒核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4 、5 款之不免責 事由,而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
㈥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 本件開始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收入為22,000元 ,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以19,019元為限,是其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尚有餘額2,981 元,據此合理推斷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二年之所得扣除必要支出等開銷後應餘71,544元,再參本 件無擔保債權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全未受償,故債務人已合 於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另請求本院依職權 調查債務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等語。
㈦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並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不免 責事由等語。
㈧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並請求調查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之情事等語。
㈨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請求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 各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㈩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106 年度消 債清字第176 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為 528,000 元,扣除其聲請清算前兩年間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合理數額458,616 元後,剩餘69,384 元,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應受不免責之裁定;另請求 查察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此外 ,消債條例第1 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 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債務人 避免清償債務之義務而設立,本件債務人目前年約53歲,應 具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以免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 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等語。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求本院逕依 職權就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應予不免責為



審酌裁定。又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規定,債務 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所申報之收入應包括政府補助金 及其他收入等,則債務人是否有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津貼等?及是否有家人予以定期補助生 活費用?請求本院依職權函請債務人戶籍所在之政府,查報 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俾利判斷是否應予不 免責裁定等語。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現年53歲, 尚未達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仍有勞動年 數得以賺取報酬理清其債務,自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消債 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 ,且債權人未曾受償任何款項,故債務人應予不免責等語。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 字第176 號裁定中已認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間,收入 減支出之餘額為69,384元,而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 未受分配,故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甚明 。再者,債權人曾於清算程序中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除已陳報之保單外,有無其他 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 保險保單而未陳報?如有,則債務人隱匿財產之行為,及屬 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不免責事由亦明。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規定,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 所申報之收入應包括政府補助金及其他收入等,則債務人是 否有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津貼等 ?及是否有家人予以定期補助生活費用?請求本院依職權函 請債務人戶籍所在之政府,查報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前兩年, 是否有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 相關補助,俾利判斷是否應予不免責裁定等語。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規 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 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 形,係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前提要件。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 時,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7 年8 月10日)起至 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 之適用。
⒉債務人主張於清算程序開始後迄今,仍舊任職於創世紀檳榔 企業擔任檳榔代包人員,每月薪資18,000元,且尚領有租屋 補助4,000 元(債務人自107 年1 月起開始領取,見本院消 債清字卷第135 頁、第215 頁)等情,此有債務人所提之薪 資證明及本院108 年9 月1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消 債職聲免字卷第233 頁至第234 頁),堪認債務人現有固定 收入22,000元(計算式:18,000元+4,000 元=22,000元) 。又債務人主張於清算程序開始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膳 食費6,300 元、日用雜支費747 元、電費250 元、水費72元 、瓦斯費125 元、電話費1,688 元、市內電話費68元、有線 電視費549 元、勞保費1,427 元、健保費694 元、房租7,50 0 元,共計19,420元等情,有債務人所提陳報狀及本院108 年9 月1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消債職聲免字卷第35 頁至第39頁、第234 頁)。本院審酌債務人上開陳報支出必 要生活費用項目中,就膳食費6,300 元、日用雜支費747 元 、電費250 元、水費72元、瓦斯費125 元、市內電話費68元 、有線電視費549 元、勞保費1,427 元、健保費694 元、房 租7,500 元等支出,雖僅據債務人提出部分單據為證,惟尚 符合一般社會消費常情,堪認可信。然就電話費1,688 元部 分有過高之情形,本院衡酌債務人已負債,理應撙節開支, 故應以每月支出電話費500 元為宜,逾此部分之支出,應予 剔除。是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合計為18,232元(計算式:膳食費6,300 元+日用雜支費74 7 元+電費250 元+水費72元+瓦斯費125 元+市內電話費 68元+有線電視費549 元+勞保費1,427 元+健保費694 元 +房租7,500 元+電話費500 元=18,232元),則債務人於 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之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每月之必



要生活費用,尚有餘額3,768 元(計算式:22,000元-18,2 32元=3,768 元),洵堪認定。
⒊另債務人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即104 年10月27日至106 年 10月26日)任職於創世紀檳榔企業擔任檳榔代包人員,每月 薪資18,000元,並於106 年10月、11月領有保險理賠金93,0 24元(債務人於已於聲請清算時陳報為領取93,024元),有 債務人提出之陳報狀、薪資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消債職聲 免字卷第45頁、消債清字卷第37頁、第133 頁),則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兩年之可處分所得應為525,024 元(計算式:18 ,000元×24月+93,024元=525,024 元)。至債務人主張聲 請清算前兩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9,109元(含膳食費6,30 0 元、日用雜支費1,000 元、電費342 元、水費及瓦斯費62 1 元、市內電話費122 元、行動店話費500 元、室內網路費 699 元、有線電視費298 元、勞保費1,286 元、健保費675 元、房租及管理費7,266 元),上開支出項目及金額尚屬合 理,且業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76 號民事裁定認定, 是本院認應以此數額作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之計算基準,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合計應為458,616 元(計算式:19,109元×24月= 458,616 元)。
⒋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525,024 元,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58,616 元後,尚餘66,408元(計算 式:525,024 元-458,616 元=66,408元)。又本件前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進行清算程序 ,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總額為0 元,顯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 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66,408元, 且債務人無法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應認債務人 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事,應不予免責。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 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 ,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惟相對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 當事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 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 款所定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應免責之事由, 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清算前兩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66,408元),且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即附表「分配額」欄所示 )時,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抑或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數額 者(即附表「應受償金額」欄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 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
│ │ │ │權比例 │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
│ │ │ │ │66,408元×公告債權比例)│(債權金額×20%)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555,036元 │3.91% │2,597元 │111,007元 │
│ │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78,845元 │6.89% │4,576元 │195,76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278,517元 │1.96% │1,302元 │55,70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92,419元 │2.06% │1,368元 │58,48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948,681元 │6.68% │4,436元 │189,7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67,552元 │2.59% │1,720元 │73,510元 │
│ │限公司 │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689,868元 │4.86% │3,227元 │137,974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2,931,825元 │20.63% │13,700元 │586,36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871,743元 │20.21% │13,421元 │574,34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2,025,373元 │14.25% │9,463元 │405,07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989,000元 │6.96% │4,622元 │197,800元 │
│ │司 │ │ │ │ │
├──┼─────────┼──────┼────┼────────────┼───────────┤
│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699,623元 │4.92% │3,267元 │139,925元 │
│ │限公司 │ │ │ │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513,356元 │3.61% │2,397元 │102,671元 │
│ │司 │ │ │ │ │
├──┼─────────┼──────┼────┼────────────┼───────────┤
│ 14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66,857元 │0.47% │312元 │13,37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4,208,695元│100% │66,408元 │2,841,7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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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