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71號
PCDV,108,消債聲,71,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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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國漢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國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國漢前經鈞院為准予免責之裁 定,該裁定並於民國108年9月2日確定在案,依法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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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