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68號
PCDV,108,消債聲,6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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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藍怡秀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藍怡秀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鈞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8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確定。爰依法聲 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 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7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10月3日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 列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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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