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32號
PCDV,108,消債清,13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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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李正冬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又聲請人稱曾協商或調解
不成立,請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再聲請人應提
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代理人律師委任狀。茲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及補正文件。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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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