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11號
PCDV,108,消債更,311,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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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亭稘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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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