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聲 請 人 陳亭稘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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