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洪興隆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興隆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 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 3 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 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 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 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資產總價值新臺幣(下同)9,222 元 ,債務總金額1,422,772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因故調解不成立,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懇請裁定開始更生俾早日清償 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通知書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又本件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 萬元,且為從事月營業額少於二十萬元營業活動 之人,故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
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本件聲請人稱其任職於宗成興業有限公司,從事清潔、油漆 、鐵管搬運等工作,薪資一天1,200 元,每月薪資約29,050 元等情,有工資領用明細表所載108 年1 月至7 月各月薪資 數額可證,堪信其主張之平均月收入數額為真;另聲請人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內稱有房屋租金、膳食費、交通 費、電信費、保費、勞健保等生活開銷計21,784元,惟因收 據資料等蒐集不易,主張依108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乘以1.2 倍即17,599元計算其生活支出等語,核與 消債條例第64之2 條所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方式相 符,應為可採;至於聲請人聲稱因扶養父親,每月給付扶養 費用5,000 元部分,除並未說明其每月酌給5,000 元之依據 為何外,經查聲請人父親名下有土地、田賦15筆,有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復表示其父親 每月領有老人年金4,500 元(見本院卷第47頁)可花用,聲 請人是否仍有上開扶養費支出之必要?自非無疑,衡情此部 分支出,應予剔除。因此,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應以17,599元為適當。
㈢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9,050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17,599元後,仍可餘裕11,451元,然考量聲請人名 下並無恆產,且以其每月所得收入及支出狀況,較之被請求 清償之債務總額,客觀上可預見係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 償之狀態,自合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 件。
四、從而,本院衡酌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既符合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 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更生聲請 ,應屬有據,爰依首開條文規定,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五、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 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1條規定,開始清算程序,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請斟 酌以最大還款誠意,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 公允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11月13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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