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771號
PCDV,108,家非調,77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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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詹曜銘 

      詹閎善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詠竹 
共   同
代 理 人 何昇軒律師
相 對 人 詹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宗軒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
付扶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聲請人成年為止等情
。,經查,聲請人詹曜銘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
即118 年7 月10日,尚有9 年11個月,故聲請人詹曜銘扶養費價
額即核定為1,785,000 元(計算式:15,000元×119 個月);聲
請人詹閎善為100 年6 月19日出生,至成年即120 年6 月19日,
,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聲請人詹閎善扶養費用
為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0年),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8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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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