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子瑛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8 日所為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
表明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均聲明不服,即請求廢棄判命其給
付新臺幣(下同)2,856,564 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9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