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22號
PCDV,108,家財訴,22,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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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子瑛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8 日所為108 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
表明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均聲明不服,即請求廢棄判命其給
付新臺幣(下同)2,856,564 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3,97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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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