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17號
PCDV,108,國,1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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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7號
原   告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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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