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七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友德
(送達代收人 施小凡律師
相 對 人 林老厚( 亡)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相 對 人 李老厚 (亡)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村○○路六八巷七號」、「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老厚(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 對 人 林老厚 (亡)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村○○路六八巷七號」、「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老厚(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