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445號
PCDV,108,司司,445,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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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張裕能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惟查,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 於新北市淡水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依上 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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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