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
債 權 人 羅林敏子
債 權 人 羅有志
債 權 人 羅美香
債 權 人 羅美華
債 權 人 羅美蓮
債 權 人 羅美琪
債 權 人 羅培修
債 權 人 羅唯心
債 務 人 宋永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捌仟伍
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