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258號
PCDV,108,司促,36258,2019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58號
債 權 人 羅林敏子
債 權 人 羅有志 
債 權 人 羅美香 
債 權 人 羅美華 
債 權 人 羅美蓮 
債 權 人 羅美琪 
債 權 人 羅培修 
債 權 人 羅唯心 
債 務 人 宋永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壹萬捌仟伍
  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