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立捷(原名:陳星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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