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白煜瑋(原名:白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白煜瑋(原名:白嘉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4182308708600274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17日止累計
50,230元正未給付,其中47,303元為消費款;2,927 元為循
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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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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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白煜瑋(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303 │名:白嘉瑋│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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