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967號
PCDV,108,司促,35967,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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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白煜瑋(原名:白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白煜瑋(原名:白嘉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4182308708600274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17日止累計
  50,230元正未給付,其中47,303元為消費款;2,927 元為循
  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煜瑋(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303 │名:白嘉瑋│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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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