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771號
PCDV,108,司促,35771,20191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71號
債 權 人 魏德邁 


債 務 人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吉 
債 務 人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