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泓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貳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捌拾陸元
,及其中玖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壹萬叁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叁
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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