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532號
PCDV,108,司促,3553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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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苙純即張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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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