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509號
PCDV,108,司促,3550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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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零壹元
  ,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
  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肆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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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