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453號
PCDV,108,司促,35453,2019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5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零捌元
  ,及其中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