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379號
PCDV,108,司促,35379,20191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谷政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淑楨 
人           樓


債 務 人 許田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零陸
  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政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