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32號
債 權 人 金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陳泰福(原名:陳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之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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