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032號
PCDV,108,司促,35032,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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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032號
債 權 人 金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陳泰福(原名:陳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之
  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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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