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696號
PCDV,108,司促,3469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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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96號
債 權 人 呂景發 


債 務 人 劉閔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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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