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96號債 權 人 呂景發 債 務 人 劉閔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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