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585號
PCDV,108,司促,34585,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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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宜蘋 


債 務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吳嘉裕 


 
一、債務人吳宜蘋吳嘉裕林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宜蘋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雅
  惠及吳嘉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3700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宜蘋自民國108年07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17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雅惠吳嘉裕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宜蘋、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788 │嘉裕、林雅│6月16日起  │0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惠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宜蘋、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788 │嘉裕、林雅│7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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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