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555號
PCDV,108,司促,34555,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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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徐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
  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肆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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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