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徐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
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肆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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