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宗於民國90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08年01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
1月04日止累計108,567元正未給付,其中105,901元為本金
;2,5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0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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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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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宗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5%計│
│ │105901│ │1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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