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債 權 人 寶芝林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金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金治住所 設於新北市金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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