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122號
PCDV,108,司促,3412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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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2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郁倫 

債 務 人 陳玉峯 

債 務 人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壹
  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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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