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2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郁倫
債 務 人 陳玉峯
債 務 人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壹
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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