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763號
PCDV,108,司促,33763,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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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蔡豑萱(原名:蔡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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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