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林秉疄即林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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