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683號
PCDV,108,司促,33683,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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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佳凌 


債 務 人 蔡正榮 


債 務 人 柳秋梅 


 
一、債務人柳秋梅蔡正榮蔡佳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佳凌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蔡正榮
  、柳秋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37,973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佳凌自民國108年0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89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正榮柳秋梅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秋梅、蔡│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895 │正榮、蔡佳│5月23日起  │0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凌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秋梅、蔡│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95 │正榮、蔡佳│6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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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