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442號
PCDV,108,司促,33442,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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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鄭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鄭智宏於民國91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128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智宏  │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19.71%│
│  │112800│     │1月28日起  │8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   │     │9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智宏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逾期違│
│  │112800│     │1月28日起  │      │約金新臺幣參佰│
│  │元  │     │      │      │元,最高收取3 │
│  │   │     │      │      │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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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