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436號
PCDV,108,司促,33436,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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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天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整,自民國93
  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羅天源於089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3,57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42,53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5,515元整及違
  約金35,52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42,
  530元整自093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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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