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403號
PCDV,108,司促,33403,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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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琇涵於民國107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6367061011797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83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4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琇涵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7391元│6706101179│10月 18日  │      │點七九    │
│  │   │709    │起     │      │       │
├──┼───┼─────┼──────┼──────┼───────┤
│ 002│新臺幣│楊琇涵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2444 │6706101179│10月 18日  │      │點七九    │
│  │元  │709    │起     │      │       │
├──┼───┼─────┼──────┼──────┼───────┤
│ 003│新臺幣│楊琇涵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2029 │6706101179│10月 18日  │      │點七九    │
│  │元  │709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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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