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郭育誠
債 務 人 楊淇暄
一、債務人郭育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叁佰
肆拾壹元,及其中玖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育誠、楊淇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貳仟柒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