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342號
PCDV,108,司促,33342,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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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郭育誠 


債 務 人 楊淇暄 



 
一、債務人郭育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叁佰
  肆拾壹元,及其中玖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育誠楊淇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貳仟柒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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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