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061號
PCDV,108,司促,33061,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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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李旻謙 


債 務 人 李志強 


債 務 人 林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旻謙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李志強林秀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11筆,計新臺幣255,790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旻謙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46,67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志強、林秀
  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志強、李│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46673│旻謙、林秀│月1日起   │      │       │
│  │元  │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志強、李│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6673│旻謙、林秀│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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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