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5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趙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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