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99號
債 權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債 權 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債 務 人 許幸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債權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鄭俊卿、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新台幣壹仟元,然
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台幣伍佰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