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2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債 務 人 李正忠兼黃雪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正豐兼黃雪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天富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天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雪嬌之遺產範為內,與債
務人李正忠、李正豐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
貳佰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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