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922號
PCDV,108,司促,29922,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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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文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玖佰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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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