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文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玖佰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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