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635號
PCDV,108,司促,29635,201911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35號
債 權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芳裕 


債 務 人 宏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奉啓 


債 務 人 鄭育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壹萬柒
  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