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周英華
債 務 人 柯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