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邱淑英
相 對 人 李順發即新莊溫水游泳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零參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7 年12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 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 幣(下同)988,032 元,惟相對人尚有378,032 元未為給付 ,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2月3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⒈資方給付勞方退休金新臺幣988,032 元整。 前述金額資方以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郵局) 。勞方同意資方分2 期給付;第一期資方給付25萬元,於 107 年12月24日;第二期資方給付738,032 元於108 年7 月 31日。資方同意至全部金額履行完畢,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 到期。另,如未如期給付,同意加計遲延法定利息。」業據 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民事陳報狀、存 摺存款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 人尚未給付之378,032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