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1號
PCDV,107,重訴,661,2019111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告 高全隆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