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 告 高全隆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