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65號
PCDV,107,重訴,465,2019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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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吳霈宗 
被 上 訴人 郭文德 
      郭文棋 

      郭文耀 
      林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0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 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9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 (見本院卷第323至33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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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